全国水利工程学科联盟章程(2022年11月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22-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方针,进一步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学科建设和发展,强化高等院校水利工程学科间的交流合作,激发水利工程学科发展活力,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学科建设水平,实现水利工程学科内涵式发展,扩大水利工程学科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打造中国水利工程学科特色品牌,为此成立全国水利工程学科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水利工程学科联盟是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双一流”建设和服务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着眼于整体观、发展观和共赢观,以建成水利工程世界一流学科为目标,以提升水利工程学科整体竞争力为核心,以资源整合、协同合作为抓手,以联合培养人才、协同推进科学研究为重点,推动水利工程学科建设再上新台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全国水利工程学科联盟以具有水利工程研究生学位授权的高校为基础,组建全国水利工程学科建设共同体、人才培养共同体,开展全方位合作,是非官方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联盟以自愿加入、自愿合作为原则,尊重联盟参加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联盟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联盟理事会和联盟秘书处组成。

第五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是联盟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其职责为讨论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研究联盟运行的重要政策,组织成员单位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等;联盟成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加开。

第六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联盟的章程,审议联盟工作计划和报告,制定联盟发展战略,决策联盟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联盟相关政策和规章,选举联盟正副理事长单位,决定联盟成员大会的召开和议题。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若干。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从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副理事长若干名,从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原则上每个副理事长单位各推荐1名。理事单位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民主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开会出席单位代表须达到全体单位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决议或决定须出席单位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办事机构,理事会议闭会期间,主持联盟的工作,指导、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贯彻落实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计划任务,原则上由理事长单位推荐。

第八条 联盟可以聘请相关领导、专家担任顾问。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和若干专门委员会。专家组和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第三章 联盟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 凡拥护联盟章程、有加入意愿的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加入联盟。新增成员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报联盟理事会批准后加入。

第十条 联盟成员单位需设立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与联盟秘书处之间联系及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对联盟内部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等拥有表决权、知情权,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二)各成员单位有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课题研究、信息交流、内外合作及其他活动的权利,优先获得和使用联盟的有关资源。

(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四)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联盟利益。

(二)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联盟会议及各项活动、完成联盟理事会委托承办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退出

(一)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友好合作的原则,联盟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退出联盟。退出联盟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报联盟理事会批准后退出。

(二)凡违反联盟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出席单位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取消该成员的联盟资格。成员取消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联盟理事会有权代理该执行权。

第四章 合作内容

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工程学科联盟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一)学科建设

加强联盟单位间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提高协同发展能力;联合打造水利工程学科建设高地,探索水利工程学科新方向和新领域,促进水利工程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发展,提升水利工程学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联合承办水利工程学科高端论坛,构建国内外学术交流平台,形成学科发展的助推机制;加强与相近学科联盟的交流,推进协作;主动与国际知名高校一流学科联盟,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学科的国际影响力。

(二)人才培养

促进联盟成员间学生的联合培养,开展教学工作研讨,分享、借鉴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经验;开展国家级规划教材与国家重大教改项目的合作研究;联合打造水利工程相关领域学生创新实践竞赛项目、暑期学校、学术创新论坛等学术活动;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创新创业交流活动。

(三)队伍建设

促进联盟内人才交流互访,成员单位可相互选派一批学科领军人才进行单位之间科研指导、学术讲座等交流活动,组织中青年教师赴联盟单位相关高水平科研机构研修、访学,促进教师跨校授课、跨校指导,传授差异化思路与方法;通过高层次人才相互指导,促进教师成长成才;鼓励教师跨校锻炼,联合开展教师选聘与培训。

(四)科技创新

坚持战略和前沿导向,建立联盟内科研合作的联动机制,协同推进科学研究。围绕水利工程学科前沿科学技术问题,联盟单位间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推进学科联盟单位资源共享,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合作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联合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论坛讲座、出版学术丛书,提升联盟成员的学术氛围与学术水平。

(五)社会服务

围绕国家、地方区域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坚持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加强学科之间统筹协同,强化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共同建立高端智库,瞄准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

充分利用联盟各单位的国际资源,在国际化合作办学、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国际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推动联盟各单位与国际知名大学建立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参与国际学术合作与竞争,联合聘请高层次外籍专家,提高引智效益。

第十五条 联盟鼓励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联盟成员之间协议不得出现针对任何成员单位的歧视条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联盟日常运行经费由理事长单位牵头负责,并设立专项运行经费,经费可通过接受捐赠、成员募集等方式筹措。

第十七条 联盟发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成立之日,即为章程生效之日;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水利工程学科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