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河海大学章程》《河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编制年度报告,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编制报送年度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工作。学术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起草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的格式、内容以及相关编报要求;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的收集、汇总和归档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负责相关年度报告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据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制度;
(二)负责相关年度报告的收集、审核,确保编制质量;
(三)负责向学术委员会及时报送年度报告。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或审定学术事项、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提出咨询意见等的开展情况;
(二)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的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规程,审议或审定学术事项、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提出咨询意见等的开展情况;
(二)对承担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自身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审议或审定学术事项、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提出咨询意见等的开展情况;
(二)对承担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自身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报告编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须经挂靠单位负责人和组建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挂靠单位和学术分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学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保证年度报告的准确、规范、完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